这是一起发生在陕西省延川县的令人发指的刑事案件。一名90后男子,竟然强奸了一名13岁的少女,导致她重度抑郁,多次自杀、失明,无法正常生活。而这名男子,不仅是一名公职人员,还只被判了5年零9个月的有期徒刑,并且只赔偿了6295.85元!这是什么法律?这是什么人性?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件的细节吧!
根据延川县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 ,这起案件涉及两名当事人:白某某(被告)和贺某某(原告)。
【资料图】
白某某,男,生于1994年9月,汉族,本科文化,曾任职于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。贺某某,女,生于2009年10月,汉族,初中文化,是延川县第一中学的学生 。2022年6月,白某某通过社交软件与贺某某聊天,后以金钱引诱贺某某见面 。7月14日,白某某将贺某某哄骗到延川县城市广场某室,在明知贺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。
白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贺某某患重度抑郁症、焦虑症,多次自杀、失明,无法正常生活,已休学在家 。贺某某的母亲也辞去工作陪伴在其左右 。
贺某某多次到延安、西安等地治疗,治疗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花费数万元 。贺某某一直靠药物及心理康复治疗 。
贺某某诉讼请求:白某某赔偿治疗费10万元,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,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。
白某某辩称:自己犯下错误,在监狱服刑改造,心里很后悔。自己的公职已被开除,没有工资收入,无法满足贺某某。
白某某辩称:自己犯下错误,在监狱服刑改造,心里很后悔。自己的公职已被开除,没有工资收入,无法满足贺某某的诉讼请求。家里只有父亲,其年龄已大,无能力赔偿 。
法院认定:白某某与未成年的贺某某发生性行为,构成强奸罪 。白某某应当赔偿贺某某检查费、医疗费、心理康复治疗费共计6295.85元 。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范畴,故不予支持 。
法院判决:白某某赔偿贺某某6295.85元,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。白某某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9个月 。
这样的判决,你是否认同?你对这起案件有什么看法?你对贺某某的遭遇有什么感受?你对白某某的态度有什么建议?请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和想法,和我一起探讨这起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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